新的国家汽车报废标准是基于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贸委[公告2000年第1202号)关于调整报废汽车回收标准若干规定的努力和公安部关于执行公安部[公告2001年第2号关于调整报废汽车回收标准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在1997年制定的报废标准中,非营运客车和旅游客车的使用寿命和处理延迟报废的标准调整如下:
1.9辆(含9辆)以下非营运客车(含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退休标准后,需要继续使用。没有必要审查它。考试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寿命。如果超过20年,将从第21年起每年检查4次。
2.旅游客车和9辆以上非经营性客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需要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和程序处理,但最长使用寿命不得超过l0年。延期报废汽车回收客车每年定期检查4次;超过9辆报废的非营运客车每年定期检查两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开始每年定期检查4次。
3.公共汽车的使用寿命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汽车回收标准后需要继续作业的,按现行规定和程序处理。延期报废作业不得超过4年:延期作业期间每年应进行4次定期检查。
4.定期对上述车辆进行检查时,如果检查周期连续三次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7258-1997),应收回车牌和驾驶证,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退休标准后,不予办理登记和转移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的,应当按照营运车辆的正常年限(8年)报废。
6.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它类型的轿车,仍依照国家经贸委等部分《关于发布<轿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轿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07号)实行(注:轻型载货轿车是指厂定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轿车)。右置方向盘轿车报废的办理,依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轿车办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号)实行。